欧洲专利大变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入软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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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周小丽

排版丨德同智汇

01年1月日,奥地利成功批准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临时适用协定》,并于0年1月18日交存批准书。目前已有13个国家采取了使该议定书生效的必要措施,达到了该议定书正式生效的条件。这意味着统一专利法院现正式成立而进入了临时申请或软启动阶段。

当德国交存最后一份《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批准书,UPCA将在该批准书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UPCA生效后,统一专利法院有权管辖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涉及的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笔者就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相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01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

由于欧洲地理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欧洲国家为了更好地便利专利申请人向各个国家申请专利,通过理论和实践地探讨,截止目前一共提供有三种专利申请途径,其分别为国家专利途径、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和单一专利途径。

国家专利途径是指专利申请人直接向某一国专利行政主管机构申请、审查并授权的申请方式,这一途径在此不做详细介绍,本文主要介绍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和单一专利途径。

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都是针对专利申请途径而言。统一专利法院是针对单一专利或者传统欧洲专利在无效和诉讼程序中选择的管辖法院,在介绍统一专利法院前先对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和单一专利途径进行介绍。

传统欧洲专利途径是指在EPC的框架下,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EPO根据EPC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检索报告和意见、并进行实质审查。在EPO认为欧洲专利申请符合EPC的全部要求后,作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随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到一个或多个、乃至全部EPC成员国进行登记,从而在对应的成员国获得生效的专利。因此,传统欧洲专利要想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生效,需要分别向每个成员国履行生效手续。

图源:知产前沿

根据EPO的统计,传统欧洲专利保护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包括38个成员国,另有个延伸国和4个根据双边协议承认欧专保护效力的生效国。

图源:EPO

数据:EPO成员国

单一专利途径在专利申请的提交、审查和授权方面与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完全一致。单一专利途径是指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须向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以获得单一专利。该请求须在欧洲专利公告中提及的授权公布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提交后单一专利即可在单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单一专利途径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登记形式(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

图源:知产前沿

数据:单一专利生效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一专利在多达5个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对于未加入单一专利体系的西班牙、克罗地亚及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EPC成员国,专利权人只可以通过传统的指定加生效的途径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以及寻求在延伸国获得专利保护。

图源:EPO

数据:单一专利制度进一步加强合作国家

预计在单一专利体系启动时,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仅覆盖17个已批准UPCA的国家。目前已经批准协议并将在统一专利开始时参与的共有17个国家,也就是说,一旦欧洲专利请求单一保护,则这一单一专利在17个国家获得统一保护。

图源:EPO

数据:现有单一专利制度合作国家

预计后续可能还会有更多国家批准UPCA,进入到单一专利体系的覆盖范围,随之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也将扩大。需要注意,后续加入进来的国家不会回溯地影响之前已登记的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也就是说,某一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在生效到无效的整个维持期间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随着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不同阶段登记的单一专利可能具有不同的保护地域范围。

除此之外,由于单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所以针对单一专利的限制性修改、转让、无效以及未付年费而失效等也是统一在全部成员国生效的。

但是,专利权人可将单一专利的专利权在部分成员国内许可给其他人。专利权的许可需在欧专局登记。

比如说在专利续费方面,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的专利生效后,权利人无需再向各国的专利局分别缴纳年费,而只需每年向欧专局支付一笔续展费即可,且统一专利的续展费采用"TrueTop4"模式——即“现有的欧洲专利公约制度之下专利生效数量最多的四个国家的续展费之和”。而通过传统欧洲专利途径的专利生效后,需要分别向指定的生效国缴纳年费,并且每个国家的年费和缴费币种都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权利人仅在不到四个国家生效其专利,传统欧洲专利将比单一专利更便宜,但如果权利人需要在四个以上国家生效其专利,单一专利将比传统欧洲专利更便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单一专利使其专利生效,一旦未足额缴纳年费,则专利将在所有国家失效。所以选择何种方式使其专利生效是权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的。

0统一专利法院

如上所述,一件传统欧洲专利相当于许多个国家专利。因而,针对同一专利的诉讼及无效程序需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

图源:知产前沿

为了简化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序并降低与之相关的费用,统一专利法院应运而生。统一专利法院是由5个参与成员国共同设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处理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其裁决将适用于已批准EPC的所有成员国。

由于单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所以针对单一专利的侵权与无效诉讼程序也将由新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集中审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对欧盟任何成员国开放,但不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开放。因此如果是非欧盟国家通过EPO申请专利或者是直接向国家主管机构申请的专利则需要在各个国家进行侵权和无效程序。

统一专利法院分为上诉法院、中央法庭和地方/区域法庭。中央法院主要负责裁决无效案件以及非侵权之诉。地方和地区法院主要负责裁决侵权诉讼,其中可包括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

图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洲统一法院设置有7年的过渡期,但欧盟行政委员会可在与专利制度使用者广泛协商和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再延长7年。为了避免专利在各个国家同时被无效的风险,在过渡期,传统欧洲专利途径的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自己持有的专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依然由各个国家的法院对有关侵权、无效等问题进行管辖。

选择退出之后,如果需要,专利权人可以再次选择“加入”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但是如专利权人在加入或退出之前有涉诉案件,则不再享有选择权。而单一专利途径的专利权人则没有选择权,均由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而国家专利途径则仍由该国家主管机构负责,统一专利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03统一专利法院特色制度

由于目前统一专利法院尚未正式运行,为了让用户早日享受单一专利制度和体系带来的好处,EPO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和请求延迟授权。这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

1.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申请人可以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前,提前请求单一效力。这项过渡措施的适用时间是自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日起至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申请人收到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就可以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在满足UPR中规定的登记要求的条件下,EPO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后登记单一专利,并将登记日期告知请求者。反之,如果不满足登记要求,EPO将发出更正通知或驳回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效力提前请求只能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前递交。如果单一效力提前请求在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前或者在EPO发出授权通知之前递交,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将收到视为未提出的通知,并被告知一旦满足条件,可以重新提交请求。

提前请求单一效力流程

图源:IPRdaily

.请求延迟授权

在EPO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公告。请求延迟请求的时间是自德国交存UPCA之日起至单一统一专利法院正式启动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收到授权通知但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延迟授权请求;并且,延迟授权的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的开始实施之前提交。

请求延迟授权流程

图源:IPRdaily

结合上述两项措施可以看出,不管是请求提前请求单一效力还是请求延迟授权,在请求的时间上都是自德国交存UPCA之日至单一专利正式启动之前,其最多有四个月的时间考虑。而专利申请人选择何种措施,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和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多方面因素,审慎做出选择,并在必要时,征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是一个好的途径。

04总结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是补充和加强现有集中式欧洲专利授予系统的基石。它们将为专利系统的用户提供一个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专利保护和争端解决的经济有效的选择。

但是不管是选择单一专利还是选择传统欧洲专利或者国家专利的途径,欧洲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需要在新的体系生效之前仔细研究并相应调整战略。

单一专利和欧洲统一法院作为一种新的专利生效途径,由于其制度的有待完善,真正的利弊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知产前沿《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最新动态及影响》

[]知产前沿《0及近未来的欧洲专利生效策略》

[3]赵剑峰苏红梅林远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IPRdaily《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

[4]黄若微刘沛宇孙一鸣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实施前瞻》

[5]潘炜知识产权家《欧洲统一专利系统生效在即,对现有和未来的欧洲专利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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