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代购救命药被刑拘,这样的法律制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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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最近,有媒体爆料,当事人年翟某罹患肝病,从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病药,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一年前他干脆辞去了项目经理的工作,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左右的报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截至8月9日,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来。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触犯了刑法,被刑事拘留是否恰当呢?法圣网律师在线解读: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第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年,欧洲学会公布E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疾病控制率逼近%。但在那时,国内还没有这两种药,临床经验更无从谈起。“试了可能活,不试肯定死。”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老米听了翟一平的建议,成为国内较早尝试PD-1联合E治疗的“小白鼠”。这类人群挣扎在生命的边缘,忍受着常人难于忍受的痛苦,精神压力已接近崩溃,为了尊严的的活着,不得不铤而走险从国外购药;当时的购药途径主要通过港澳或是国外。香港距离近,但患者从香港购买,比从德国买每个月多花1万元左右。于是老米向病友们分享了从德国购买的经验。国家应该改变这种状况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严厉制裁这类人群;现实和法律的碰撞,当事人翟某的律师表示“大家都有这个需求,谁也不愿意让亲人等死”。但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也就是说,所有没有被国家批准的药,都会被当作假药。目前,有法律专业人士,提出异议,这种没有明显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期待中国的法治更人性化,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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